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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川区环卫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第二包”的质疑答复
关于“通川区环卫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第二包”的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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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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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市场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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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511702202100053 招标单位 充分沟通 公告日期 2021-06-02 12:07
开标日期 招标类型 招标公告-招标 招标地点 四川      甘孜藏族自治州      甘孜县
公告

关于“通川区环卫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第二包”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06-02 11:56
一、质疑供应商
名称:四川华誉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邛崃市临邛镇工业园区南江路33号
邮编:611530
委托代理人:余堂英
联系电话:17708192530
法定代表人:张德建
二、被质疑人
名称:达州市通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通川区张家湾路28号
联   系   人:雷老师
联 系 电  话:13778369649
三、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四川华誉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认为“通川区环卫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项目编号:511702202100053,包号:0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5月25日(质疑签收时间)向四川众鑫铭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
(1)本项目第二包车辆的数量为洗扫车共计5台、洒水车共计11台、垃圾车1台、抑尘车1台、新能源扫路车1台(我公司认为开标之前要求提供的车辆数量较多不利于公平竞争)。
质疑请求:能提供车辆证明材料的提供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承诺函。
(2)本项目第二包车辆的要求比较高,所有车辆要求必须全部自有,否则不能得满分(我公司认为开标之前要求所有车辆必须自有才能得满分,这项要求完全不利于公平竞争)。
质疑请求:修改招标文件。
(3)本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第二包设备配置要求提供新能源扫路车,我公司认为,新能源车辆在项目中标后可以倡导使用,但是在开标之前要求提供新能源车辆,我公司认为对没有新能源车辆得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
质疑请求:不能局限于新能源扫路车的名称,可以提供电动扫地车或者其他类似车辆也行。
(4)本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第二包设备配置要求提供多功能抑尘车,我公司认为抑尘车的主要作用在于除尘洒水、道路冲洗等功能,若招标文件局限于“抑尘车的名称”,对供应商而言是不公平的。
质疑请求:只要能做到项目的降尘、洒水等作用,至于名称都无所谓。
综上,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资料要求过高,与实际不符合,有损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供应商公平参与项目的竞争投标,我公司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质疑事项2:
(1)本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第二包人员配置方案项目负责人首先具备人社部环保类高级职称,其次必须同时具备市政环境清洁维护服务类项目经理证书,在这样两种证书齐备的情况下,供应商才得满分。
(2)本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第二包人员配置方案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中具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2个”我公司认为不合理,要求修改。
(3)本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第二包人员配置方案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一级”,我公司认为不合理,要求修改。
质疑请求:将质疑事项2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具备环卫类中级项目经理证书或者具有人社部环保类高级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市政环境清洁维护服务类项目经理证书的得3分,最多得3分。拟投入本项管理人员中具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或者正规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安全生产培训证书每个得1分,最多得1分。拟投入本项目得行政管理人员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一级或者拟投入本项目的行政管理人员提供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的学历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或社保)复印件,完全满足得10分,多提供不加分。
四、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针对质疑事项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与采购人充分沟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回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
    (1)本项目采购金额较大,所涉及的服务内容较多且需实现服务的连续性,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采购人有权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保障本项目相关服务能够按时实施,避免出现中标后中标人不能及时配置响应设备而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况,故本项目从实际出发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相关车辆的证明材料。不存在贵公司所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情况,故此处质疑不成立。
(2)本项目并未在车辆设备要求上设置准入门槛,同时允许自有及租赁车辆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车辆配备情况属于投标人在本项目竞争中综合实力的体现的一部分,没有排他性性歧视性。故不存在贵公司所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情况。故此处质疑不成立。
(3)贵司所质疑的此处并不属于贵司所报名参与的本项目第二包文件中,且本项目第一包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所列新能源扫路车的使用是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及投标人企业环保理念和综合实力的体现,制定新能源车符合国家政策;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限制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新能源车辆是自有或者租赁的情况。故不存在贵公司所诉对没有新能源车辆得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情况。故此处质疑不成立
(4)本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第二包设备配置中的“多功能抑尘车”可进行高喷雾、空间喷雾、地面喷雾,实现雾霾治理、抑尘降尘降温、道路及护栏清洁、路面抑尘、路缘石及绿化带清洗、园林植保防疫及消防应急灭火等功能,本项目要求多功能抑尘车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目前人民群众对于环境污染中PM2.5日益提高的要求;并未对“多功能抑尘车”的名称作要求,具有多功能抑尘车作用的车辆都予以认可,不存在贵公司所述对供应商而言是不公平的。故此项质疑不成立。
因此, 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
贵单位质疑事项不属于贵单位报名参与的本项目第二包的内容。
因此,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司对本项目质疑不成立。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众鑫铭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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